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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4. 车载诊断(OBD)系统型式核准的要求

I.4.1 制造厂可以请求型式核准机关接受某车载诊断(OBD)系统的型式核准,即使该系统包含一个或多个缺陷,以致于不能完全满足本附录规定的要求。
I.4.2 在考虑该请求时,型式核准机关应做出判定,是否切实或合理地符合了本附录的要求。 型式核准机关应考虑制造厂提供的数据,它们详细描述了(但不限于)如下因素:技术可行性、 研制周期和生产周期,包括发动机或汽车的设计和电控单元程序的升级的逐步运用或逐步淘汰老产品的周期、最终的车载诊断(OBD)系统满足本标准要求的有效程度,以及制造厂为符合本标准要求可 接受程度所做出的努力的证明。
- I.4.2.1 型式核准机关不接受完全没有所要求的诊断监测功能的缺陷请求。
- I.4.2.2 型式核准机关不接受没有考虑I.3.3.2中车载诊断(OBD)系统极限值的缺陷请求。
I.4.3 在确定有缺陷请求的鉴别顺序时,对点燃式发动机,应首先鉴别与I.3.3.3.1、I.3.3.3.2和I.3.3.3.3 相关的缺陷;对压燃式发动机,则首先鉴别与I.3.3.4.1、I.3.3.4.2和I.3.3.4.3相关的缺陷。
I.4.4 型式核准前或型式核准时,不得批准与IA.6.5要求有关的缺陷请求,IA.6.5.3.4除外。本条规定不 适用于两用燃料车。
I.4.5 两用燃料车
- I.4.5.1 尽管有I.3.9.1的规定,在型式核准两用燃料车时,经制造厂的请求,型式核准机关可以接受以 下缺陷,仍认为满足了本附录的要求:
- 不管当时使用何种燃料,经过40个发动机暖机循环后,可擦除故障代码、行驶里程和冻结帧信息,
- 在使用一种燃料监测到故障后,对两种燃料系统的MI均激活,
- 不管当时使用何种燃料,经过三个连续运转循环没有故障发生后,MI灯可以熄灭,
- 使用两种状态代码,每种燃料一个代码。
制造厂可以提出进一步选择的请求,由型式核准机关判定后批准。 - I.4.5.2 尽管有IA.6.6.1的规定,在制造厂的请求下,型式核准机关可以接受以下缺陷,仍认为满足本附录对诊断信号的评价和通讯要求:
- 对当时使用的燃料用单一源地址进行诊断信号的发送,
- 对两种燃料系统采用一套诊断信号进行评价(与单一气体燃料车辆的评估对应,并且与所使用的燃料无关),
- 根据燃料选择开关的位置,选择一组诊断信号(与使用的两种燃料之一相关)。
- 对两种燃料采用一套诊断信号时,不管使用何种燃料,用汽油电控单元对其进行评价和传递。气体燃料供给系统的电控单元应对气体燃料系统有关的诊断信号进行评价和传递,并储存历来的燃料状况。
制造厂可以提出进一步选择的请求,由型式核准机关判定后批准。
I.4.6 有缺陷期
- I.4.6.1 车型自批准型式核准之日起两年内可以携带某缺陷,除非能充分证明,为纠正缺陷需要对汽 车硬件作重大改进,且需要两年以上的额外研制周期来改正缺陷。此时,带有该缺陷的时间可以不超过三年。
- I.4.6.1.1 对于两用燃料车,可以自车型通过型式核准之日起三年内携带某一按照I.4.5批准的缺陷,除 非能充分证明,为纠正缺陷需要对汽车硬件作重大改进,且需要两年以上的额外研制周期来改正缺陷。 此时,带有该缺陷的时间可以不超过四年。
- I.4.6.2 如果在已批准型式核准的车型上发现某种缺陷,制造厂可以要求原型式核准机关追溯批准该 缺陷的存在。在这种情况下,自通知型式核准机关之日起的两年内,汽车可以带有该缺陷,除非能充分证明,为纠正缺陷需要对汽车硬件作重大改进,且需要两年以上的额外研制周期来改正缺陷。此时,带有该缺陷的时间可以不超过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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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页最后更新于 2007 年 08 月 18 日, 05:44 P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