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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OBD符合性原则

5.1.需要通过I型试验来验证的试验项目即本认证程序中4.2~4.4款和4.6款所述项目,在I型试验结束前,故障指示器MI必须被激活(点亮指示灯或其它方式),并且汽车排放量不超过OBD限值的1.2倍以上。如果这两方面要求都满足,则该项目符合要求。

5.2.不需要进行I型试验的项目,如断线诊断项目,根据诊断该故障时故障指示器的工作规则,故障指示器必须在规定的循环数时被激活。

5.3.故障代码和冻结数据必须保证通过满足ISO DIS 15031–4要求的诊断工具就可查出。

5.4. 故障代码的定义必须与ISO DIS 15031–6中第6部分6.3款或ISO DIS 15031–6中第5.3款和5.6款中规定的故障代码相一致。

5.5.储存的冻结数据必须包括,但不限于:计算的负荷值、发动机转速、燃油修正值(如有)、燃油压力(如有)、车速(如有)、冷却液温度、进气支管压力(如有)、闭环或开环运转状态(如有)和引发上述数据被储存的故障代码。

以上条款均符合要求时,则认为该车OBD系统符合申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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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页最后更新于 2007 年 09 月 13 日, 10:5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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