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OBD符合性原则 | 目录 | 认证与试验机构 »

六、OBD认证的扩展(即视同条件)

在OBD系统方面对某一已批准认证的车型,可以扩展到不同车型,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可以进行扩展。

1.扩展车型与已认证车型属于同一车辆OBD族系,且发动机控制系统相同的车型,即:

  • 发动机燃烧过程必须相同。即是压燃还是点燃,是二冲程还是四冲程。
  • 催化器的形式必须相同。即 三元型、氧化型、加热催化型、其它形式。
  • 二次空气喷射有/无情况相同。
  • EGR(废气再循环)有/无情况相同。
  • OBD 的功能性监督,故障检测方法及向驾驶员指示故障的方法必须相同

2.车辆生产厂必须相同(专用车除外)。

3.ECU的生产厂必须相同。(对于型号相同,属于异地生产情况的ECU可视为相同。)

4.关于二次空气喷射。基础车型有二次空气喷射的,视同车型允许没有或有二次空气喷射;若基础车型没有二次空气喷射的,视同车型必须没有二次空气喷射。对于有二次空气喷射的车型应该增加二次空气喷射监测功能验证试验。

5.关于EGR(废气再循环)。基础车型有EGR的,视同车型允许没有或有EGR;若基础车型没有EGR的,视同车型必须没有EGR。对于EGR的车型应该增加EGR监测功能验证试验。

6.某车型按照扩展条件获得认证扩展后,此车型的认证扩展不可再扩展到其它车型。

7.书面提供扩展认证车型有关OBD系统的相关资料,具体资料内容要求与基础车型相同。

8.下列特性可以不同:

  • 发动机附件
  • 轮胎
  • 当量惯量
  • 冷却系统
  • 总传动比
  • 变速器型式
  • 车身型式
« OBD符合性原则 | 目录 | 认证与试验机构 »
网页最后更新于 2007 年 09 月 13 日, 10:55 AM
Copyright 2006-2009 OBD-China.com
沪ICP备06002256号
Creative Commons License
Locations of visitors to this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