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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BD系统的诊断功能


OBD系统的监测范畴决定于法规要求、发动机管理系统的功能以及车辆制造厂和电喷系统供应商的要求。

法规要求

OBD系统的诊断范畴至少会满足法规的最低要求。不同的法规对OBD系统的监测要求是不同的。我国对汽油机OBD系统的监测要求见GB 18352.3–2005中的I.3.3.3,对柴油机OBD系统的监测要求见GB 18352.3–2005种的I.3.3.4。

诊断功能的扩展

为了便于车辆的维护、修理以及使用的安全,OBD系统的功能往往要高于法规的要求。具体的要求往往由各个车辆生产厂和电喷系统供应商决定。

这主要表现在两方面:

  • 一方面,一些部件的损坏或者失效虽然不会引起排放超过OBD限值,但是也会被OBD系统诊断出来。事实上,这种部件的损坏或者失效对OBD系统来说不能称之为“故障”,对OBD系统而言,“故障”是指那些会导致排放超过EOBD排放限值,或者影响其它诊断功能的失效。比如空调驱动电路(如果由发动机管理系统控制)和制动增压泵的损坏虽然不会引起排放超标,但为了及时得到维修,这些故障也往往会被监测。
  • 另一方面,在法规不做强制要求的监测条件下,只要OBD系统能够进行可靠的监测,其诊断功能往往被打开。比如失火诊断区域由法规GB 18352.3–2005中的I.3.3.3.2 确定,但是只要可靠,失火监测功能在高于4500 rpm时也是工作的。

OBD系统的主要诊断功能

不同发动机管理系统的OBD功能和诊断策略可能不同,以下是一些典型的诊断功能:

不同EOBD系统的功能比较
西门子Simo3、马瑞利4LV和博世5.7.2


From Volkswagon Self-Study Programme 231, Page 17

不同EOBD系统的功能比较
博世ME7.1、ME7.5和ME7.5.10


From Volkswagon Self-Study Programme 231, Page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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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页最后更新于 2008 年 10 月 12 日, 11:0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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