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BD在中国
2007
- 2007年5月24日,深圳政府印发【深府办[2007]82号】 “关于执行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环保车型目录的通告”,规定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国三排放法规。从2008年1月1日起,轻型汽油车车型(包括全新产品及产品扩展和更改)需安装车载诊断系统(OBD)。
2006
- 2006年11月15日,北京环保局再次发布公告【京环发(2006)214号】,重申半个月后的12月1日起,北京市将停止销售未安装车载诊断系统(OBD)的国Ⅲ轻型汽车。
- 2006年8月31日,广州环保局随后发布公告【穗环(2006)81号】,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在市行政区域内登记的轻型汽车和重型汽车,应当符合GB 18352.3-2005、GB 17691–2005中的第三阶段排放控制要求,列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达标公告的轻型汽车车型(包括全新产品及产品扩展与更改)需安装车载诊断系统(OBD)。
- 2006年1月12日,北京环保局公布了【京环发(2006)4号】第一批达到国III排放标准,且带OBD功能的轻型车目录。
2005
- 2005年12月23日,北京环保局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公告【京环发(2005)214号】,宣布自2005年12月30日起,在北京市销售新定型车型(包括全新产品及产品扩展与更改)须安装车载诊断(OBD)系统,2005年12月30日前已定型上市销售并通过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审核的车型可延迟安装OBD系统;2006年12月1日后,停止在北京销售未安装OBD系统的新车。
- 2005年4月5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14号】颁布《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阶段)》GB 18352.3–2005,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18352.3–2005明确了我国对车载诊断功能的相关要求。
网页最后更新于 2008 年 10 月 29 日, 10:17 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