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BD相关法规


中国


中国环保局
  • 2005年5月4日,国家环保局颁布GB 18352.3–2005,明确了从第三阶段排放法规开始对OBD功能进行要求。
  • 2005年12月23日,北京环保局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京环发(2005)214号],公告宣布自2005年12月30日起,在北京市销售新定型车型(包括全新产品及产品扩展与更改)须安装车载诊断(OBD)系统。2005年12月30日前已定型上市销售并通过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审核的车型可延迟安装OBD系统。
  • 2006年11月15日,北京环保局再次发布公告[京环发(2006)214号],重申半个月后的12月1日起,北京市将停止销售未安装车载诊断系统(OBD)的国Ⅲ轻型汽车。
  • 2008年6月24日,环境保护部发布《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车载诊断(OBD)系统技术要求》,并宣布此要求从2008年7月1日起实施。

更多信息


CARB

美国

CARB (California Air Resource Board)

联邦环保局(Environment Protection Agency)


EPA

日本

  • 2000年开始实施JOBD (Japan OBD)技术要求。

以下是不同的OBD系统复杂程度的比较:


OBD II 法规简介. 徐大全, Dephi

相关资料

网页最后更新于 2008 年 10 月 18 日, 11:1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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